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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立法者不得随意规定什么是公共利益,而只能根据宪法来确定什么是公共利益。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继出台,确立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司法制度。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年代和建国之初,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表现为直接指挥、直接决定,甚至实行党委审批案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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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文化是一种和谐文化,不是对抗文化,始终强调法律与社会的融合,调解作为中国古代司法重要的工作方式在这其中发挥了很大作用,这对于社会主义司法仍然具有不容忽视的现实意义。这期间,最高法院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包括《第一审经济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开放审理的若干规定》、《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规定》等,积极推进了改革的开展。一场以举证责任改革为切入点的审判方式改革渐次展开,逐渐波及到诉讼机制,并更加深入地触及司法体制。它包括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第一次把人民法院的科学发展提高到战略高度加以思考,并提出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结合目前人民法院工作的实际状况,结合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来考虑,拓宽思路、群策群力、集思广益,认真考虑人民法院如何实现科学发展的问题。

这需要法官能够切实尊重、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选择。司法公正不仅要求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公正处理好每一起案件,也要求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提高诉讼效率。1.恢复重建时期 在中国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恢复重建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改革。

司法的基本职能在于,通过调整利益关系以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这就要求司法工作模式能够立足和谐,促进和谐,减少、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对正常社会秩序的冲击。改革和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各项制度,完善对审判权、执行权、管理权运行的监督机制,保持司法廉洁。当然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是不断增长的,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出现了,所以司法改革不是一朝一夕就完事大吉,而是要持续改革、长期改革,改革是司法事业发展的永恒主题。要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并反复强调了促进司法公正,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

该《改革纲要》围绕上述八个方面的任务和目标,提出了50项具体改革内容。随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颁布了《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国务院相继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行政复议条例》,与行政诉讼相关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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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理论体系运用于人民法院工作,必然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推进司法改革。二是在发挥辩论原则的主导作用的同时,对于当事人在权利实现过程中遇到的无法克服的诉讼能力障碍,法官应适当介入,避免当事人之间在诉讼结构关系上的失衡。这种诉讼模式对侦查和公诉证据要求有了更高的标准,更加强调了制约关系,使司法机关之间独立性增强,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步入民主化、科学化轨道。司法为民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本质。

在革命战争时期,司法行政长期合二为一,法院是根据地政府内部的一个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行使审判权。3.司法改革的第一要务 司法改革的第一要务是司法事业的科学发展。第二,把司法改革放在以人为本的基点上,更加明确改革发展为了谁、依靠谁这一前提问题,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司法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司法改革的成果要惠及于民,由人民共享,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有的无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任意决定拘留和搜查公民,或者强令公安、司法机关去干一些非法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事,甚至把政法干警作为他们搞强迫命令和以权谋私的工具,等等。

尽管"五四宪法"确立了"审判独立"原则,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特别是1958年中共中央实施"党的一元化领导"之后,党权代行司法权的党委审批案件制度一直延续下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社会的全面进步,2002年党的十六大作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战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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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依靠人民代表大会支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下人大与法院的基本关系。会议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的具体任务和要求: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方式,实行控辩式庭审方式。

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管方针、政策,管干部,管思想政治工作,监督所属政法机关模范地依照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令办事。该《意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始终坚持统筹协调、始终坚持推进改革为原则,提出在继续抓好2004年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事项的基础上,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并设定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点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198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提出了人民法院自身改革和建设的六大措施,在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为其后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打下了重要基础。恢复不是简单复原,重建也不是复制原样,而是包含了许多制度创新。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全球化时代,中国属于世界的一部分,是世界中的中国,是经济全球化、公共事务全球化、环境全球化、人权全球化之中的中国,在这个意义上,符合中国国情也就是符合当今世界的世情。

因此,在社会主义司法领域,应坚持公正与效率的辩证法,以公正统领效率,以效率保障公正。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客观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集中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体现了人民法院工作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和对法律负责的高度一致,对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障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经过这些改革,在人民法院内部形成了统一立案、分类审判、集中执行、专门监督的工作体制,使诉讼中的立、审、执、监等各个过程相对独立、相互制约,从而强化了审判的自我监督功能,有利于保障公正司法。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4.建设法治国家战略中的司法改革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同时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改革行政与司法的关系,一府两院格局形成。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关系也体现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双向制约和监督,同时也要受到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制约和监督。四是改革和加强法院系统的司法行政工作,加强法庭建设,改革法院业务经费管理办法,解决法院办案经费不足的困难。在恢复重建的过程中,发生了中国现代历史上最重大的法律事件,即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大审判。健全各项监督机制,保障司法人员的公正、廉洁。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又明确把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谈话精神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并把这一指导方针作为新时期人民法院衡量全部司法活动、包括司法改革的根本标准,强调深入推进法院司法改革,无论是谋划方案还是具体实施,都必须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确保法院改革的正确方向和有效实施。司法程序不仅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和内在要求,而且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

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也为人民法院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正好对应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并由此派生出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

法院向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要全心全意依靠人民群众,充分挖掘、善于利用人民群众当中惩恶扬善、禁黑除恶、除暴安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各种资源,包括民事调解、民间商谈的传统经验,以及与法律并行的道德力量、习惯做法。

这种传统法律文化根深蒂固,影响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司法的具体规律有很多,诸如化解社会矛盾的规律、程序公正的规律、审判管理的规律、法官职业化的规律,等等。6.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固然有一些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的事项,也有过失与教训,但总体上是在正确的思想理论指导下进行的。这里重点论述体制改革方面的成就。

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发展目标,统筹司法体制改革、司法职权配置、司法行为规范。二是改革现行法院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法官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官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内 部的工作体制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

198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提出了人民法院自身改革和建设的六大措施,在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为其后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打下了重要基础。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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